「中華藝術經紀國際交流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藝術經紀國際交流協會」(CHINESE ART MANAGE INTERNATIONAL COMMERCE ASSOCIATION簡稱C.A.M.I.C.A)(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配合國家文化與經濟政策,結合全國藝術家與藝術管理之法人組織之智慧與力量,建構完整藝術經紀制度,共謀台灣藝術之發展與國際交流之推廣並以提高文化水準、繁榮國家經濟、提升生活品質及促進國際藝術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社團法人並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從事各項藝術創作能量,提供專業化藝術經紀平台。
二、提供藝術家作品展售空間與平台,綜整藝術家創作之資源。
三、促進藝術行政專業管理化與普及化,並提供各項藝術專業諮詢服務。
四、強化社會藝術教育與資訊資源整合,減少藝術市場交易糾紛,建構完整之畫廊營業員、藝術經紀人與藝術拍賣官證照制度及專業藝術經紀制度[包含藝術拍賣會]之合法化建構。
五、檢討相關法令之適當性,不定期提供政府相關部門有關修法建言。
六、接受公、私部門之委託,研究或協助規劃藝術設置展演及義賣會事宜。
七、長期研究並推廣及收集台灣之藝術家及經紀人相關文獻與其資料,長期建立一完整之台灣藝術市場資料庫。
八、建構國際藝術交流網站、發行會刊、藝術相關報導與專論等相關之圖書出版,並不定期舉辦各項藝術活動等。
九、其他與藝術領域相關之教育、推廣與展演及義賣會等事務。
十、關於協助政府推動台灣藝術家發展之各項政策及研究建議事項。
十一、舉辦國內外藝術觀摩、考察及展演及義賣會等事項。
十二、邀請海內外策展專家定期舉辦國際博覽會,提昇台灣藝術家之國際能見度。
第三章 會員
第 七 條
一、團體會員資格:
(一)經政府立案許可之營利性專業畫廊三年以上資歷[其作品必須具有真實性],及策展過10場以上藝術家展覽之活動。
(二)擁有固定之永續展覽地點。
(三)營業項目及展售作品以原作為主。
(四)營業畫廊或企業必須具有合格之藝術經紀人一人以上。
二、個人會員資格:
凡年滿20歲,經一位以上本會會員推薦,認同本會成立宗旨,並符合以下二項資格以上者,均得提出申請,復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一)從事專職藝術創作10年以上之資歷,作品逾百件及出版過個人畫冊並發行者。
(二)曾在私人畫廊、縣級以上之文化中心舉辦個展10次以上者。
(三)作品曾獲縣級以上藝術比賽評比金、銀、銅,或省級、國家級藝術比賽佳作等獎項三次以上者,或具國家藝術獎項之評審資格者。
(四)從事藝術經紀三年以上的資歷,策展五個場次以上。
(五)本身是大學美術系畢或是藝術相關科系碩士,經過藝術經紀人考核通過。
(六)從事藝術經紀營業員1年,並接受藝術經紀教育訓練100個小時之學分證明。
三、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團體會員:經政府立案許可之營利性專業畫廊,擁有固定之常態展覽地點,開業滿三年以上,及舉辦過10場以上展覽活動,且每年舉辦三次以上之具體展覽活動(以宣傳文字及畫冊為審核標準)具有一人以上之合格藝術經紀人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及以經營台灣藝術家之作品為主,拒絕銷售偽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後,為會員,會員推派二人為會員代表,以行使權利。
(二)個人會員:具上述自然人之資格者,贊同本會宗旨,拒絕製造偽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後,為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社會賢達,具藝術方面之崇高學術地位,或對本會具極大貢獻者,經會員提出,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對本會贊助金額年達伍萬元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 會員(會員代表)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完全不具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四、入會手續:
凡具備以上條件之畫廊及經紀人(或藝術家本人),欲申請入會者,可先向協會索取入會申請表格,填妥一切資料及蓋上公司印鑑後,檢附下列資料,一同郵寄協會提出正式申請,俟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即通知入會。
檢附資料如下:
(一)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許可證影本各乙份。
(二)最近半年所舉辦之展覽畫冊或DM三份。
(三)展覽場相片數張。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5,000元
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20,000元正/每年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
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3,000元正/每年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會員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榮譽會員、贊助會員除外)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特惠。
三、參與本會所提供有關藝術經紀資訊與流程的服務。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決議。
二、提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案或損害本會名義者,得經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處份。
第 十一 條
凡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退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 二十四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七 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5,000元
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20,000元正/每年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
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3,000元正/每年
二、入會費應於會員入會時繳納。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免繳交入會費。
常年會費每年繳納一次。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免繳交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 三十三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本會97年8月2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7年7月1日台內社字第0970105519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00年04月12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四章第十四條及第十九條。